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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广汉骨科医院 发布时间:2020-06-03 浏览:3038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整合,建立起适合于城乡居民的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住院分娩、特殊疾病门诊、门诊特定项目、普通疾病门诊等医疗费用报销,以及大病保险赔付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一、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报销金额=(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住院总费用-自费费用-乙类费用*乙类费用先行自付比例
二、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档:起付标准200,报销比例90%
二档:起付标准200,报销比例95%
2、其他一级及以下
一档:起付标准400,报销比例80%
二档:起付标准400,报销比例90%
3、二级医疗机构
一档:起付标准600,报销比例70%
二档:起付标准600,报销比例80%
4、三级医疗机构
一档:起付标准900,报销比例60%
二档:起付标准900,报销比例70%
起付标准按次计算,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参保居民因病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我市同等级医院标准执行。
三、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75%比例报销,限额标准为:一档100元/人,二档200元/人。
(摘自德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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